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但该措施在适用条件上存在一些弊端。首先,刑诉法第51条第1款第1项规定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但这一规定对判处刑罚的下限幅度作了规定,而对上限却没有限制,容易导致执法人员随意性。其次,该条款第2项规定的条件是关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但只对判处刑罚的下限幅度作了规定,而对上
法律分析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为了确保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出保证人保或钱保的前提下,不会影响诉讼过程,并且可以随时传唤并到案受审的一项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了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笔者认为该规定存在一些弊端:
一是刑诉法第51条第1款第1项规定,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按照此规定实施,极可能对那些不应当采取取保候审也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与取保候审的根本目的相违背。
二是该条款第2项规定的条件是关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此项规定只对判处刑罚的下限幅度作了规定,而对上限却没有限制,容易导致执法人员随意性。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认识和把握该条款的规定。
一是对具有下列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应作出禁止性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罚的;
(2)累犯、惯犯或同类前科的重犯;
(3)流窜作案的;(4)曾被取保候审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碍刑事诉讼行为的;
(5)可能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或财产进行侵害的;
(6)可能逃跑、自杀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
(7)一人犯有数罪的;
(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
(9)其他有碍侦查、起诉、审判情况的。
二是办理取保候审,必须与刑诉法第65条、第74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第37条、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63条、第66条结合起来使用。具体可按下列许可性规定办理: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而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嫌疑;
(2)可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查的;
(6)已提出上诉的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审宣判羁押已达到或超过判刑期的;
(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三是要防止取保候审中产生的司法腐败,建立健全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办理取保候审责任追究制。
拓展延伸
取保候审是一种常见的刑事司法措施,适用于涉嫌犯罪但不足以被判刑的被告人。然而,并非所有情况都适合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以下情况不适合取保候审:
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
3.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案件处理意见有异议,申请复议,要求听证,或者提出申诉的,取保候审措施将停止执行。
因此,在办理取保候审案件时,承办人员应当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严格把握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确保案件处理正确、公正。
结语
取保候审是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一项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但该措施存在一些弊端。首先,刑诉法第51条第1款第1项规定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但此规定对判处刑罚的下限幅度作了规定,而对上限却没有限制,容易导致执法人员随意性。其次,该条款第2项规定的条件是关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但只对判处刑罚的下限幅度作了规定,而对上限却没有限制,容易导致执法人员随意性。因此,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认识和把握该条款的规定:一是对具有某些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作出禁止性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取保候审;二是办理取保候审必须与刑诉法第65条、第74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第37条、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63条、第66条结合起来使用;三是要防止取保候审中产生的司法腐败,建立健全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办理取保候审责任追究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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