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四、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一、公司破产有哪些程序?
公司破产程序:
1、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法院申请破产;
2、法院裁定受理;
3、成立清算组;
4、清算组全面接管;
5、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6、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
7、召开债权人会议;
8、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
二、公司如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方式是:1、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法院申请破产;2、法院裁定受理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3、成立清算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4、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5、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6、召开债权人会议,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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