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精神赔偿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1、离婚精神赔偿的情形是夫妻一方在婚内与他人有登记结婚,构成重婚行为;或与他人同居;夫妻一方经常性实施家庭暴力,长期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只要夫妻一方达到上述情形之一,就需要进行离婚赔偿。无过错方也有权在离婚诉讼时请求过错方给予自己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去法院起诉离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被起诉离婚应积极应诉,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那么可以协议离婚,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另一方也可以诉讼离婚。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只要法官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适合继续共同生活的,就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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