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 个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 暂行办法,专项附加扣除主要有六大项。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继续教育房租支出,贷款利息支出和赡养老人支出。子女教育是指受教育的子女,每月可以额外享受1000元的免税额度,可以夫妻两人平均享受,也可以有一方享受。大病医疗是指基本医疗相关的医药费,个人负担超过1.5万元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8万元一年。继续教育,是指从事学历学位教育和职业资格教育的劳动者,按照每月400元或者一年3600元进行专项附加扣除。没有固定收入的劳动者可以选择父母进行扣除。房租支出是指租房没有房子的群体,可以享受每月1500元,1100元和8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主要区分不同的城市。贷款利息支出,也是定额扣除,总共1000元,可以夫妻双方任意指定一人,也可以共同分担。赡养老人支出,独生子女可以独自享受2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非独生子女最高只能享受1000元,所有子女合计不能超过2000元。《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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