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包括:
1.为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和重大民生项目等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重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与合法性审核工作;
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提供法律服务;
5.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6.参与理论学习中有关法律知识、法治建设方面的授课以及重大课题调研;
7.接受党政机关委托,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
8.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
9.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九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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