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事故现场救援的基本要求有:
1、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2、迅速控制事态,防止事故影响范围继续扩大,并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性质及危害程度。
3、消除危害后果,做好现场恢复。
4、查清事故原因,评估危害程度。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十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一) 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 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 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 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 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一) 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 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四) 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五) 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六) 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七) 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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