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至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了结婚的自愿性、年龄限制、亲属关系禁止等内容,强调了婚姻登记的必要性和婚姻无效的情形。
法律分析
1、不算军婚,军婚是指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拓展延伸
义务兵结婚后是否享有军婚待遇?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义务兵结婚后可以享有一定的军婚待遇。军婚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首先,义务兵结婚后可以享受军队提供的住房保障政策,有机会获得军队安排的住房或租房补贴;其次,他们可以享受军队医疗保健服务,包括在军队医院接受免费或优惠的医疗服务;此外,结婚后的义务兵还可以享受军队提供的家庭津贴和子女教育补贴等福利待遇。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军婚待遇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军种和个人情况而有所差异,建议咨询相关部门或单位以了解具体政策细则。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义务兵结婚后可享有一定的军婚待遇,具体标准请咨询相关部门或单位了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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