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被判刑入狱的,并且不影响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的判决书。
1、人民法院可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2、经人民法院查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法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如下所示:
1、被执行人应在收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按其指定的履行期限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并认真填写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如故意隐匿不予申报或申报不实,人民法院将视情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执行中,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按指定时间到庭。期间,对于必须到场的有关人员,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仅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到场。如经两次合法传唤,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将对其进行拘传;
4、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不得擅自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如有上述行为,一经查实,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5、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如有必要,亦可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证据材料隐匿地进行搜查;
6、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搜查等措施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不得有妨害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7、人民法院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及证据材料,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保管的财产及证据材料,不得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不得擅自撕毁法院张贴的公告及加贴的封条,不得将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进行抵押,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8、对于因生产需要,人民法院查封后允许被执行人在生产过程中流转的生产原料或半成品等,被执行人必须保持被查封财物相同的数量和质量。如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9、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如有其他法院或有关职能机关又要求查封财产的,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出示法院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查封手续。如因被执行人故意隐瞒,造成财产被重复查封、冻结,影响案件执行的,有关人员将承担法律责任;
10、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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