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对于符合购买资格的买受人,即在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土地用于农业建设的,土地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可以进行公证。对于不具有购买资格的买受人,如集体组织的成员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签订的土地买卖合同无效,不予以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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