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调整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调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用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含出让后转让,下同)、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所称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按照国家有关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所称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含阳台和悬挑实体面积)与该地块实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并直接负责市区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调整管理工作;但区人民政府设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调整管理工作。南澳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调整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开发建设;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使用性质和容积率。
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是什么?
1.容积率是指建筑总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
2.例如,在1万平方米用地的土地上,有6000平方米的建筑总面积,其容积率为0.6。
综上所述,关于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问题,建议参考以上内容
法律依据:《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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