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经纪公司与业主和承租人是分别签订租赁合同损害赔偿责任。2、因为房屋托管不是采用“三方约”,经纪公司与业主约定的租金和经纪公司与客户约定的租金没有必然相等的数学关系。3、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租金的方式和期限与经纪公司向业主支付租金的方式也不一定相同。4、经纪公司为了较大限度地降低自身的空租风险,会向业主要求一段时间的所谓“控制期”(免租期),一般是30-45天不等。5、业主、客户和经纪公司任何一方违约都要以不同的形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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