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上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过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允许离婚。同时法律规定,夫妻作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应当互相扶助,尤其是在一方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有经济能力的一方应主动承担扶助义务,并且不能通过离婚的方式来逃避这种扶养义务。此外,在精神病人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中,由于配偶一方通常是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同时又是案件的原告;因此,为了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由精神病人的近亲属通常是父母,向法院申请确认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并要求法院暂时剥夺配偶一方的法定监护权和代理权,指定由精神病人的父母或者其他亲属作为其监护人,代表精神病人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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