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从被逮捕或者刑事拘留开始计算羁押时间。(2)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3)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法律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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