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不得起诉期限内起诉案件不予受理;判决不准离婚和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不予受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特别程序审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和行政赔偿案件不需交纳案件受理费。
法律分析
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律客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拓展延伸
法院驳回起诉,维护法律正义
当法院驳回起诉并维护法律正义时,它以公正和客观的态度审查案件,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裁定。这种裁定旨在保护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确保正义得以实现。法院的决定不仅影响当事人的权益,还对整个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产生重要影响。通过驳回起诉,法院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即对诉讼要求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符合法律程序。这一裁定是对法律的正确解释和适用,旨在维护公平、公正和法治原则。法院的决定是基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全面审查,确保法律的平等适用,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众的信心。
结语
法院的裁定不仅仅是对案件的公正和客观审查,更是对法律权威和公信力的维护。通过驳回起诉,法院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即诉讼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和程序。这一裁定体现了对法律的正确解释和适用,旨在维护公平、公正和法治原则。法院的决定是基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全面审查,以确保法律的平等适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众的信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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