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共有产权房应当在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后,再进行买卖。如果共有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则以约定为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