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审理是行政诉讼程序中的概念。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就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不需要诉讼参加人出席法庭,而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一种审理方式。
而在民事案件二审程序中,只有在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才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这里所说的“径行判决、裁定”的前提条件包括:
1、阅卷和调查2、询问当事人3、事实核对清楚4、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民诉意见》
第一百九十一条 该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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