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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证罪的刑罚标准

2022-07-09 来源:好走旅游网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该罪的主体是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逼取证人证言的目的。犯罪行为包括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等。根据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此外,贪污贿赂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也属于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行为。

法律分析

暴力取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证人证言的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工。

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1.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

2.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

3.刑讯逼供案(刑法第247条);

4.暴力取证案(刑法第247条);

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248条);

6.报复陷害案(刑法第254条);

7.破坏选举案(刑法第256条)。

结语

暴力取证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罪行,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逼取证人证言的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的稳定。

法律依据

(二)受刑事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在有效期限内,对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解除技术侦查措施;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认为需要解除技术侦查措施的,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通知办案部门。

对复杂、疑难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届满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审核后,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批准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有效期限届满,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技术侦查措施。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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