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父亲欠债,房子是儿子的名字,法院无权查封并拍卖,即使法院查封、拍卖,儿子也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