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民事权利行使的原则有:
1、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
2、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一原则的具体内容为:
(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
(3)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3、诚信原则,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4、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一律平等;民法的平等原则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并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同受普遍性法律的约束;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6、绿色原则,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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