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往的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协议中大多会出现三种无用约定,绝大部分夫妻处理共同财产时都会陷入以下误区,从而影响财产分割的结果:
第一,财产归子女。实际上,这些财产仍然由父母掌控,从法律上看赠予没有履行,所以大部分被认定无效。
第二,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所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第三、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等同于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综合上面所说的,离婚分割财产时只能对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进行分配,而其他人名下的财产双方是不能分割的,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多协商一下,共同的财产是需要按平均的原则来进行处理,这样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权益。
一、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只要符合规定就有法律效力。婚姻财产协议中出现的以下协议无效:
1、财产属于子女;
2、房地产属于一方但未作出产权变更的,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地产等房地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也是一种未完成的赠与行为;
3、谁提到离婚,谁没有财产,谁就离开家往往成为婚姻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让任何一方都能打消离婚的念头,全心全意地管理婚姻。事实上,这种协议往往被认为是限制离婚自由,而被认为是无效的。
二、签订财产协议协议时,应注意的事项
1、对不动产的产权进行约定
在签订协议时,有的夫妻会将一方的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双方共同拥有,
将一部分产权赠与对方,这种约定往往只限于约定,大多并未进行实际的产权过户,
属于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而且属于一种可撤销的赠与,
这种约定除了当事人拥有良好的诚信,很多时候最后不了了之。
2、将财产约定给予子女
有些夫妻以一方存在过错为由,将财产约定赠与子女所有,
但是很多时候这些财产并没有实际交付或是进行产权过户,
仍然存在于父母手中,此条款在实践中往往产生很多纠纷。
3、以离婚为由确定财产归属
有些夫妻约定谁提出离婚,谁净身出户,类似条款实际上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4、设置条件排除法定权利和义务
有的夫妻约定若一方出轨,自动丧失孩子的监护权
若一方出轨,另一方不承担任何抚养义务,
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孩子的监护权,以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是作为父母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不能通过设置条件,而对其免除,因此类似条款是无效的。
5、约定忠诚条款
对于忠诚义务的约定,有些夫妻约定若出轨,净身出户或是放弃全部财产
这样的字眼描述,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产生很多纠纷。
对于忠诚协议的约定,应尽量将重点放在补偿金上,而非使用上述绝对字眼。
同时还应注意对违背忠诚的内容进行细化,而非一笔带过,最终无法确定是否违背了忠诚协议。
婚内财产协议越来越多地被年轻夫妻所采用,以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但是还是建议在签订协议之前,咨询一下专业人士,以免发生个别条款无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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