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在庭审期间,有关人员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进行训诫;
(2)训诫无效的,责令退出法庭;拒不退出的,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3)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
一、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有哪些
1、哄闹、冲击法庭
哄闹法庭主要是指在法庭上以喧哗、叫嚷、吹口哨、拉横幅等方式起哄捣乱,干扰庭审活动进行的行为。冲击法庭主要是指未被法庭允许,不听劝阻,强行闯入法庭,甚至冲上审判台;向法庭投掷石块、泥土、污秽物品等致使法庭秩序混乱的行为。
2、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1)侮辱是指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威胁是指以作出对他人人身、名誉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利的行为进行胁迫的行为。殴打是指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包括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
(2)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正在法庭上执行公务的审判人员、公诉人、法警、法官助理、书记员等。诉讼参与人是指正在法庭上的当事人、辩护或代理律师、证人、鉴定人等。
3、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法庭设施是审判活动的重要物质保障,诉讼文书、证据是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案件材料。此种情形主要包括故意砸毁、破坏门窗、桌椅、话筒、音响等设备、设施以发泄不满,抢夺、损坏诉讼文书、证据等行为。
4、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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