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流程是:
一、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指定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来进行鉴定或者根据委托人的特殊要求,双方协商一致,由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二、司法鉴定人根据鉴定需要可以了解案件材料,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还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三、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1、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四、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五、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并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六、对于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和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机构应进行补正。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四十一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
(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
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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