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归房产登记人所有,另一方可以要求得到房贷的补偿,如果房产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协商房产归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前由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付首付、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并且房子登记在支付首付款方名下的,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支付首付款方所有,房屋增值或者共同还贷的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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