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证言的准确性需印证;亲属或有亲密关系的证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需印证,不利的证言可单独采用;难以确认是否修改的视听资料需印证;无法核对的复制件需与原件核对;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法律分析
1.未成年人所做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有些未成年人年纪太小,确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但有的未成年人能够表达意志,只是怀疑其表达能力和辨别能力有一定限制,证言不一定准确,难以完全证实案件事实,故要求“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需要印证才能作为定案证据,如果其所做的证言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则可作为单独证据采用。2.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做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当事人的亲属,如当事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等,与当事人有其他密切关系的人,如朋友、同事等,这些人对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比其他人了解得更多,因而作为证人的也比较多,但在一般情况下都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这些证言不完整、不真实的因素比较多,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采信这些证据。反之,当事人的亲属或者有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真实性和可靠性都比较强,因而可以单独作为证据采用。相反,与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真实性和可靠性比较强,可以单独作为定案证据。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这种证据材料所反映的内容处于怀疑状态,只有与其他证据印证,才能作为定案证据。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复制件、复制品毕竟有可能是原件、原物的真实反映,如果经核对能够与原件、原物内容一致的,该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就与原件、原物一样具有证明力,故可以单独作为定案证据。5.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结语
未成年人的证言应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需要进一步印证。亲属或与当事人有密切关系的证人的证言,对当事人有利或不利的情况下,真实性和可靠性不同。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应与其他证据印证。无法核对的复制件或复制品,若与原件一致,可作为定案证据。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应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三)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七)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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