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在每年2至5月,参保单位需要到办理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下一个结算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是参保人享受社保待遇的重要依据,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参保职工签名或公示的方法确认。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社保经办机构就会按其上一年月缴费基数的110%而确定。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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