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时间也不能超过三个月。被留置人员若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则留置期限会折抵刑期,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和有期徒刑一日。
法律分析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此外,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拓展延伸
留置期限到底有多长?
留置期限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限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留置期限最长为37天。留置期限的长短需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证据的收集等因素来确定。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延长留置期限,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7天。留置期限的设定旨在平衡侦查权与被侦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率。因此,留置期限的确切长短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结语
留置期限,依法规定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监察机关可向上级机关申请延长一次,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被留置人员若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留置期限将折抵刑期。留置期限的设定旨在平衡侦查权与被侦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率。因此,具体留置期限应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和证据收集等因素来确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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