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搜查他人应承担的责任是哪些
1、非法搜查他人应承担的责任是: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对此有相关规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非法搜查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2、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
3、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4、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三、非法搜查罪的量刑规则有哪些
1、【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2、【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3、【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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