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合并具有以下优势:
1、与收购相比,企业合并主要是通过交换股票而不是支付现金或少付现金,主合并方避免了巨大的融资压力和现金流出,将由此产生的现金流投入到合并后企业的重点发展领域,不影响合并后企业的资金周转和运营;
2、企业合并协议是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自愿合并,与敌意收购相比,操作简单,避免了敌意收购可能造成两败俱伤的风险;
3、对于参与合并的企业股东,由于企业合并主要不以现金交易,可以享受延迟纳税的税收优惠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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