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负责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地方各级自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指县级以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部门。
此外,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在本行业内进行产品质量方面的行业监督和生产经营性管理工作。
二、产品质量监督的范围
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这类产品直接涉及人身安全,往往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例如:家用电器、热水器、电梯、电工设备、饮料、食品等。
2、影响国计民生的主要工业产品
这类产品虽然不直接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但对社会经济影响较大,如种子、化肥、钢材、水泥等各种重要的原材料。用户、消费者或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这部分产品既不属于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也不属于影响国计民生的主要工业品。但是,这类产品往往比较受社会的关注,关系到全社会的质量信誉问题。某一种产品一旦社会反映质量问题较多,就会成为质量问题的热点和焦点,因此,应当也是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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