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固定资产如增加的,当月不进行计提,从下月开始计提;固定资产减少的,当月计提,下月开始不再进行计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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