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决是否回避问题
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但是否构成回避则须对照法定条件。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者应决定其回避,否则应决定不予回避。
(二)采取强制措施,排除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一种不法行为,不果断加以排除,诉讼难以顺利进行。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有其特定构成要件,对不同的行为又可采取不同的强制手段,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决定行为构成和实施手段时必须果断迅速。对重大措施如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
(三)解决当事人提出的顺延诉讼期限的申请问题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应当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四)解决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问题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可能有一定困难。为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救济原则,即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7、29条有具体的规定,是否同意当事人缓、减、免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五)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所作出的决定,如决定生效判决案件的再审等。
一、民事强制措施是什么
民事强制措施指的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采取的强制手段。在中国,采取这种措施的目的在于,排除妨害,教育行为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遵守诉讼秩序,听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的指挥,保证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二、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分为几种
采取的强制手段。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必须是已发生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是在诉讼中发生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是故意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有: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和责令履行义务等六种。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也可缺席判决。原告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对哄闹、冲击法庭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法院可以分别情形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诉讼参与人有伪造和毁灭证据、暴力威胁作伪证、侮辱、徘镑、殴打、诬陷司法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行为,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法院调查或执行,法院可以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并可向监察机关或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法院院长批准。拘传应签发拘传证,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