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并且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则承诺应当即时作出;如果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则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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