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标准有以下几点:
1、个人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
2、根据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人应当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4、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规定进行重整清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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