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抵押贷款流程
1、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咨询银行办理抵押贷款需要的贷款材料,以及咨询能申请到的贷款额度,提前准备好相关的贷款手续。
2、银行审批。当借款人确定要办理贷款之后,经办人会给借款人注册办理手续,要求借款人需要审核的贷款材料一起上交给经办人,银行会对借款人的材料进行审核。
3、办理抵押或公证手续。如果银行已经同意借款人申请贷款,有贷款的资格,那么借款人就要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以及公证手续。如果贷款材料审批不过,银行会将贷款材料退回给借款人。
4、签订贷款合同,银行发放贷款。当相关的手续都办理完成,借款人就要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且借款人要在贷款行办理个人贷款账户,银行按照合同确定时间内给借款人发放贷款资金。
5、还款。当借款人拿到贷款之后,借款人必须要按照贷款合同上的还款规定按期偿还贷款。结清贷款之后,借款人要记得办理抵押撤销手续,避免以后申请贷款遇到难题。
二、提交相关材料
1、借款人向经办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办行进行贷款审批;贷款通过审批后,借贷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银行发放贷款;借款人按时足额还款;贷款结清后,借款人携带相关材料办理撤销抵押登记手续。
2、如果经营主体为个人,则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产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
(2)借款人收入证明及借款人近半年的银行流水;
(3)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报告。
3、如果经营主体为企业,则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财务报表(均需加盖公章);
(2)企业近三个月对公流水或其他可证明收入来源的资料;
(3)近三个月经营场所电话费或水电费缴费清单,或者其他可以辅助证明经营状况的资料;
(4)公司经营地租赁合同加盖公章。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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