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
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3、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4、犯罪主体不同。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本罪与贪污罪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二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本罪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
(2)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获取他人的财物,而贪污罪则是非法占有本人主管、管理或者经手的公共财物。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主要表现为两罪的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贪污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在一般情况下只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只有在索贿时才同时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而贪污罪则是同时侵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公私财物,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公共财物。
二、职务侵占钱少的算不算属于犯罪
1、行为人存在职务侵占行为,但金额不足五千元的,一般不属于犯罪。《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达到什么标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才能立案?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正常经济活动的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公平交易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行贿的故意,行贿的目的在于使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即行为人明知所谋求的不正当利益系上述人员违背职务的行为,而故意实施行贿行为。
1.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规定处罚。
4.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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