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娩后60天至180天之间可以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经办人持相关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在社保机构受理审批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章》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章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章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章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计发。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