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4、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6、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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