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时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工伤鉴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鉴定流程
第一、认定企业劳动者工伤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主要指劳动合同、工资报酬的领取证明、工友的书面证明等(合同通知书复印件);
3、初次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诊断证明要注明诊断时间、受伤程度、受伤部位(带上复印件);
4、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提供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裁定书及有关证明;
5、抢险、救灾受伤的,提供相关机构的证明。如民政部门、公安部门的证明;
6、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
7、因公外出受到伤害的,提供公安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8、造成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和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9、提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信息材料。信息要载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状况和联系电话;
10、亲属来申报工伤的要提供亲属证明身份证,用人单位、工会组织申报的要有介绍信;
11、填写个人信息表;
12、认定个人二寸照片一张(办证用)。
13、受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a4)
14、单位缴纳工伤证明材料(当月月报)
第二、办理时间、部门:
每月10日前,上午办理,区劳动局院内工伤认定办公室
第三、审定:
工伤认定部门依据上述文件规定收到工伤申请15日审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材料不齐者30日内补齐材料,补齐材料后60天内做出认定结论;认定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职工或直系亲属和职工所在单位。
经办总时限:60个工作日
设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40号令)
第四、工伤待遇核准(社保中心工伤支付柜台)
1、《工伤证》(须复印件)
2、《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须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到社保领固定表格)
4、本人受伤或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证明(到社保领固定表格)
5、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6、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公证书
7、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在校学生的学校证明
8、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9、参统人员花名册或工伤增减表、月报表。
10、工伤登记表
11、死亡证明复印件
12、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13、供养关系证明及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14、交通事故及涉及第三方赔偿的,要出示相关部门结案证明及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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