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性与补偿金的约定相关。若未约定补偿金,协议仍可能有效,双方可继续协商或通过仲裁解决。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主体错误、超过限制期限和未给劳动者补偿。
法律分析
一、未约定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至50%支付。
可见,未约定补偿金,竞业限制并非天然无效,双方可以补充约定或通过仲裁及审判机构量裁,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通过维持竞业协议效力来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二、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协议主体错误;
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限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并且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限制适用条件的人员,如果不满足协议签订的主体条件很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2、超过竞业限制的期限;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则超出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
3、不给劳动者补偿;
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如果该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补偿数额或者给付标准,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事项协商,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给付补偿金,则该协议不对劳动者产生效力。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未约定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仍然有效,双方可以就补偿金标准进行协商,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正常工资的20%至50%支付。然而,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协议主体错误、超过竞业限制期限和未给劳动者补偿。因此,为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双方应确保协议主体正确、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并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二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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