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扰民标准及处理方法,以及噪音扰民的构成要件。噪音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才算噪音。相关法规要求政府将噪音污染防治纳入规划和预算,同时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法律分析
噪音扰民标准如下:
1、独立式住宅生活区域夜测50分贝以上;
2、单元式住宅生活区域夜测65分贝以上;
3、小区里装修时间12时至14时、19时至次日7时才是不扰民;
4、在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晚上22点至次日早上6点钟高于40分贝即为扰民。一、噪音扰民处理方法如下:1、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向当事人积极进行沟通解决;2、可以向环保部门投诉,比如工地夜间施工、企事业生产、饮食服务行业等产生的噪音。在工地上打桩、混泥土搅拌等噪音,是由环保部门直接监管的;3、可以向城管部门投诉,对于零售乱摆的小贩发出的噪音,有的还使用高分贝的喇叭进行宣传销售。二、噪音扰民的构成要件如下:1、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若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没有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也不属于环境噪声污染;2、必须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唤声排放标准,若没有超过该标准则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公民权利即使受到这样的环境噪声侵害也不受该法保障。总之,噪音扰民必须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唤声排放标准,并且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若没有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即使达到噪音标准也不算噪音。在独立式住宅生活区域夜测50分贝以上、单元式住宅生活区域夜测65分贝以上、在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晚上22点至次日早上6点钟高于40分贝即为扰民。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八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噪音扰民必须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唤声排放标准,并且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在不同居住区域和特定时段,对噪音扰民的标准有所不同。为解决噪音扰民问题,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向环保部门或城管部门投诉等途径寻求解决办法。各级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确保公民的正常生活环境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十二条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对所产生的垃圾及时清扫、分类收集、妥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八十九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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