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形式、成立地点和订立原则。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成立地点取决于承诺生效地点或特定形式完成地点。订立合同的原则包括平等、自由、公平、诚实信用和遵纪守法。
法律分析
一、订立合同常见的形式有哪几种
订立合同常见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如何确定
合同成立地点的确认方式:
1.承诺生效合同成立,而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是基本原则。但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成立合同的,特定形式完成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非要式的合同,一般以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要式合同,以要式达成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以前约定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以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三、订立合同原则是什么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订立合同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合同自由原则。
3.公平原则。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合同内容及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约定、对风险的分配、违约责任等应当公平。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当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5.遵纪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结语
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书面形式可以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而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也可以视为书面形式。合同成立的地点一般是根据承诺生效地点或特定形式完成地点来确定。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由、公平、诚实信用和遵纪守法的原则。这些原则确保了合同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合同的自由性,对合同内容和双方权利义务的公平约定,以及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诚实信用和遵守法律的要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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