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很多楼盘在建设的过程中就已经开始了认筹,而此时的房子还正处于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状态,所以这个时候开发商向客户收取认筹款,实际上这是一种筹集资金的方式,有很大的风险。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开发商会刻意制造楼盘热销的假象,以吸引消费者跟风购买。最后在没有签订任何条款的情况下,认筹也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在认筹过程中交付的认筹款是可以退还。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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