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来自于工薪所得的比例为65%,工薪收入阶层成为了纳税主体”。近几年媒体上不断有这样的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最近强调,所谓65%的比例是不准确的。据统计,1994年,我国工薪项目个人所得税32.13亿元,占当年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44.21%,2002年至2004年,来自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当年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6.35%、52.32%、54.13%,三年平均为50.93%.这一比例与我国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构成及水平是吻合的。
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城镇居民,工薪阶层是城镇居民的主要社会群体,工资性收入是城镇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工资收入占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达75.92%,因此,工薪收入自然构成个人所得税的最大税源。
其次,近年来职工工资收入增长较快,纳税人数不断增加,个人所得税收入水涨船高。据统计,1998年,全国职工人均年工资收入7479元,2004年提高到了16024元。相应地,1998年工薪所得纳税人次为1.09亿人次,2004年上升为2.6亿人次。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较发达,其工薪所得项目收入比重较高,抬高了全国的工薪所得收入比例,如上海、北京、深圳、厦门、南京等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近几年都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5%以上。
再次,征税的工资、薪金所得不仅仅是个人工资单上的所得,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股票期权收入、购房、购车补贴等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都是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其收入统计在工薪所得项目中。
所以,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工薪所得占50%左右,是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结构状况和税收征管能力等实际情况相匹配的。该负责人还澄清了一个不准确概念,即“工薪阶层都是低收入者”。实际上,所谓工薪阶层,就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群。个人工资收入有高有低,工薪阶层并非都是中低收入者,目前年工资收入以几十万甚至百万元计的已不鲜见,加上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的税率,工资收入越高,税率就越高,相应纳税就越多。例如:2004年,全国年工资收入2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占工薪所得项目纳税人的0.37%,缴纳的税款占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的10.84%,占个人所得税全部收入的5.87%;北京市2004年,年工薪收入7.44万元以上的工薪收入者共有74.95万人,占工薪项目纳税人数的10.5%,缴纳的税款占工薪项目税额的51.99%,今年上半年,这部分纳税人数占9.35%,缴纳了工薪项目税额的65.74%.广东省的广州市和佛山市2005年7至8月,年工薪收入8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占工薪项目纳税人数的0.09%,却缴纳了工薪项目税额的99.5%,其中,年工薪收入超过120万元的纳税人缴纳的工薪所得税就占79.64%.由此可以说明:一是工薪阶层中不乏高收入者,对他们的个人所得税调节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认为工薪阶层都是低收入者,对工薪征税就是不对高收入者征税的说法是不准确的,也不符合实际。个人所得税缴纳比例如下:
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标准(居民个人所得综合所得,每一纳税年度收入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1级:不超过3.6万元的,3%
2级:超过3.6万元至14.4万元的部分,10%
3级:超过14.4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20%
4级:超过30万元至42万元的部分,25%
5级:超过42万元至66万元的部分,30%
6级:超过66万元至96万元的部分,35%
7级:超过96万元的部分,45%
法律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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