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合同解除赔偿的计算要根据当事人双方所签订合同中关于解除赔偿的协议来计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一、经济补偿金标准是什么
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如下:
1、合同双方约定违约金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约定违约金过高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当事人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人支付违约金后,应当履行债务;
2、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赔偿金,违约赔偿金等于违约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签订合同时预见或者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注意事项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问题,还应当注意以下三个基本问题: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起算点,并不是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而是从土地使用者领取土地使用证、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时计算。
(二)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时可有三种情况:其一,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其二,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这种情况主要是基于社会的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该出让的土地,则该土地使用权就应由国家无偿收回。其三,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自然应当由国家无偿收回。
(三)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时地上的建筑物处理问题,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没有规定,但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的规定,在土地使用权约定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地上的建筑物也由国家无偿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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