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操作受伤能认定工伤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范围如何更合理
对现行条例“上下班途中遇车祸应认定工伤”的规定,不宜简单地一删了之,而应充分考虑交通事故赔偿和待遇的不同特点。从法制办给出的删除理由看,一方面是为了进一步理顺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删繁就简,永久性地消除争议。法制办给出的两个基本依据,公众都可以找出足够的反驳理由。比如,说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也可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但上下班途中毕竟是完成工作必不可缺的准备和延伸阶段,将其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并无明显不妥。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仅应当为工伤保险的核心情形提供保障,也应当为非核心情形提供保障。社会的进步需要逐步扩大工伤保险范围,而不是相反。退一步说,交通事故赔偿在很多时候都难以到位,特别是遇到肇事者无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时,伤亡员工可能得不到相应赔偿。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