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交易鉴证程序
1、交易中心接到交易申请材料后,对双方的交易行为进行验证、审核,符合转让条件的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批准后由交易中心主持交易双方签订《交易成交确认书》和《转让合同书》。
2、受让方按合同规定缴付地价款和政府有关税费;
3、地价款交齐后,交易中心将交易材料移交市国土资源局,受让方按有关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证。
(二)办理公开交易程序
1、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前期工作
(1)申请转让方凭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到交易中心提出转让申请;
(2)对改变用途的或规划条件的,需报市规划部门批准;
(3)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4)批准后,交易中心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并对交易底价、交易条件等进行确定。
(三)实施操作
1、交易中心组织起草有关文件(招标、拍卖、挂牌、上网竞价公告、须知等),并进行发布;
2、接受竞买申请,参与竞投、竞买人员按公告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和报名,并提交有关资料;
3、交易中心对竞投、竞买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4、交易中心按公告时间及要求组织投标、评标、拍卖、挂牌和上网竞价等交易工作;
5、组织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转让合同;
6、发出缴款通知书,受让人缴纳成交地价款、有关税费和交易服务费;
7、成交地价款扣减有关费用后,余款返还给委托方;
8、地价款交齐后,交易中心将交易材料移交国土资源局,受让方按有关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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