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允许在特定条件下申请重新执行终结的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执行终结的情形包括撤销申请、法律文书撤销、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追索费用的权利人死亡等。执行终结的裁定在程序和实体上产生效力,即执行程序结束且法院不再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义务,但并不否认权利人的权利确认。执行终结并不要求恢复执行,而是重新申请执行。
法律分析
按照法律规定,终结执行是当时的案件不执行了。现在发现执行有条件,是可以申请执行。注意:不是要求恢复执行,而重新申请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终结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六、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符合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
执行终结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条258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因此,当事人不存在上诉的问题。另外,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协助执行人的,终结的裁定也应对其送达。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二)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执行终结是指当时的案件不再执行。然而,现在发现执行可以有条件地重新申请执行,而不是要求恢复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执行终结可能发生在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据被撤销、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追索赡养费等情况下。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宣告结束,不再恢复。虽然法院不再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法律仍确认权利人的权利,只是不再提供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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