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章,被处罚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捕期间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违反规章的,由公安机关对被担保人恢复执行行政拘捕。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章》 第二百条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捕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章:
(一)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法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
(三)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四)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捕期间,公安机关不得妨碍被处罚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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