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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谁当被告

2021-11-02 来源:好走旅游网

公司破产后能作为被告,破产管理人可以做被告。

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因过错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利害关系人可以管理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管理人作为被告主要有二种情形:其一,管理人未勤勉尽职履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其二,管理人因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该种损害赔偿作为共益债务,首先由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偿,如果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管理人需要承担责任。

上述二种情况下引发的相关诉讼,都与管理人的特定身份相关,该种类型的诉讼管理人通常作为被告参与诉讼。

一、什么是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

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是指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当执行职务或有破产法规定的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造成债务人财产利益的损失,在破产程序中被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引发的纠纷。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人员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是企业权力决策机关、执行机关或监督机关的决策人或重要组成人员,其不当行为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必然减损债务人的整体责任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共同清偿利益,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因此,有必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其课以民事赔偿责任,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虽然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不当行为直接损害了债务人的财产利益,并间接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但基于破产程序的特殊性和诉讼经济原则,不宜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作为债务人财产和管理事务的专门管理处分主体,管理人追究债务人有关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其职责所在。管理人通过私力追收无法实现的,即可提起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之诉,以诉讼程序实现。

二、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的(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题)

1.违法转让+第三人善意取得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2.违法转让+第三人未善意取得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但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未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的,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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