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中福利条款应该分别列入劳动合同的主体内容部分和附加条款部分。
福利条款属于劳动合同中的附加条款,其具体内容可依据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的主体内容应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条件和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的内容。
因此,劳动合同中的福利条款应当分别列入主体内容部分和附加条款部分。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三)劳动条件和保护;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
(五)劳动合同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
(八)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